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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制定全省农村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标准统一的建议》 黄向光等11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8-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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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55号的答复
   
    黄向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全省农村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标准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农村村委会成员职务补贴较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但影响村委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不容回避且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我们认为,要改由“省政府制定出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的统一标准”有悖法规规定。首先,各市县发放给村委会成员的是补贴,不是工资,法规上规定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不同,标准也就无法统一。其次,目前的财政体制是分级负担,由省制定统一的村委会成员补贴标准不符合现实情况。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电话:65332605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