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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必须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长期民生工程系统化实施和管理建议政府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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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长期民生工程系统化实施和管理建议政府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B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人大四届四次会议第2033建议的答复
   
    刑诒川代表:
    您提出的《必须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长期民生工程系统化实施和管理 建议政府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8年我省开始着手建设保障性住房以来,根据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三年的实践中,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遇到了如您的提案中所述的一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我们也在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希望能把保障性住房工作做的更加完善,真正为社会做实事、谋福利。
    您在提案中列出的九条建议,分别涉及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资金、土地、建设质量、实施标准、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几乎覆盖了保障性住房从规划到建设、使用、实施的全过程,很好。但我们也应看到实际操作中困难的阶段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比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经验,我们看到在我省是有特殊性的,不能简单复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我省现阶段城乡差异较大,在“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下,尤其在海口和三亚地区,住房问题更为突出:外来人口高度集中,且显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差异;其他市县以本地居民为主,居住情况较为稳定。针对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体,我们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应相应的人群,另外还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来改善居民的住房质量。在出台的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文件、办法中也涉及到规划、资金、土地、建设质量、实施标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管理方面,省级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保障处,市县部分一些有能力的市县已经成立了住房保障中心,但还有一些市县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编制配备,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顺利发展。
    自2009年起,我省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并编制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汇编》。《​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和《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划、土地供给、分配、准入和退出机制、机构建立、追查等,均做出了相关规定。积极、主动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重点工作,逐步完善了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体系。
    同时,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十二五规划,保证近期和远期的分步骤合理进行。资金方面,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对保障性住房的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资金进行全面计划、拨付和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并对每月的使用情况全程掌握。土地部分也由省国土厅联合省住建厅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在保障性住房的建造标准方面,省住建厅先后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了可参考的设计图集。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运营管理和退出机制在《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有涉及。
    今后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来完善我省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管理体系,争取将现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尽快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作为长期民生工程系统化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保障性住房仍是2011年民生工程之首,可见省委、省政府解决省内居民住房困难的决心。这样的民生工程也会持续下去,政策体制也将得到不断的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两到三年解决我省居民住房问题,“居者有其屋、居者乐其业”的目标一定可以实现。
    感谢您们对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文川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