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函字[2004]69号
关于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56号的答复
黄向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农村村委会干部落选人员补助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可见这种“补贴”是“任期职务”补贴,落选人员显然就不能再享受。
据了解,我省部分市县为解决村委会成员的后顾之忧,出台了与村委会成员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制度,极大地调动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此做法值得推广和学习。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电话:6533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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