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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解决农村村委会干部被落选人员补助金的建议》 黄向光等10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8-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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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民函字[2004]69号
   
    关于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56号的答复
   
    黄向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农村村委会干部落选人员补助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可见这种“补贴”是“任期职务”补贴,落选人员显然就不能再享受。
    据了解,我省部分市县为解决村委会成员的后顾之忧,出台了与村委会成员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制度,极大地调动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此做法值得推广和学习。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电话:65332605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