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1年8月9日
详细查看
关闭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海南省第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013号建议的答复(A)
(A类)

   
    孙喆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期间,可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可随劳动关系的变化办理转移,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农民工未在城镇就业期间,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设置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选择一个缴费档次一次性进行缴费,而且针对不同缴费档次,政府还给予相应的补贴。农民工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新农保,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领取不同保险待遇的条件,将城镇从业人员参保关系转移到新农保,或将新农保关系转移到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二、我省自2007年起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共同形成了覆盖全省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从政策上讲不仅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医疗保障力度越来越大,可选择性越来越强。
    根据我省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民工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从业人员可依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194号)的规定,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见,农民工完全可根据务工从业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 海南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
    联 系 人:王予澄 联系电话:6520087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