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议案答复[2004]4号 D
对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会议第2175号建议的答复
叶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办理员工退休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在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时,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正如您建议中所反映的,一些女职工对其身份界限划分有意见。
职工退休条件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就业、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必须统筹考虑。据了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有关女职工的退休条件等有关政策。我厅将就您所反映的女职工身份认定等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抄报: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