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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交基数的建议》 叶茂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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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代表: A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根据本市县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度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确定本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因而,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幅度及调整时间均由各市县统计部门所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减量及其公布时间决定。另据了解,出现一年内缴费基数调整两次的原因是上一年未能及时调整,留在下一年一起调整。今后,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的调整办法。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李琼
    联系电话:6536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