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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帮助解决临高县改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社会保险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5-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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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234号的答复

    陈学育、王小花、黄肖柏、罗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临高县改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社会保险的建议”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的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我省不少市县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多方面的原因,相当部分市县财政未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也没有安排其他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加上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资产处置收入微薄,难以落实职工安置的有关费用,导致部分国有企业未能按规定实施改革,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到企业改革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对此,各级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问题,省政府先后于2002年和2006年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补缴或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或清偿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可以核销。职工安置费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由企业自主解决,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政府补贴资金,重点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中经济补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因此,对各地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补贴资金,应由各级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自筹资金加以解决。
    三、我们认为,解决好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问题,是保障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各级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中央财政早在2001年就设立了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国有小企业的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但远不能满足各地要求。省政府目前设立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仅限于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困难企业的补助。因此,由省及市县财政设立改革专项资金,对省、市县困难的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缺口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很有必要,而且随着省级财政财力的不断增强,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就各级财政设立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困难市县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建议上报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快市县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保障监察处 李洪涛
    联系电话:0898—65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