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我省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公安厅一直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报送等工作。根据《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和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草案)及其说明,并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审批。
由于国家正在研究出台全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统一政策,加上我省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实行登记管理的分歧很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致使我省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过,省政府法制办已明确将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权限授予各市县政府。据了解,不久前海口市人大已委托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草案。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此专门成立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起草小组,迅速启动电动自行车立法相关工作。通过努力,4月份完成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份将完成对海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根据部分职能部门的意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6月份将撰写法条注释及起草说明,预计于6月底送海口市政府法制局审核。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