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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设立渔港建设基金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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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226号的答复(B)
陈创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渔港建设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反应的情况属实。近年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前期工作,我省争取到国家对我省渔港建设的大量投资,为我省渔港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一直以来,由于地方建设配套资金、特别是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造成渔港建设工作滞后,致使我省渔港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功能质量上都难以满足渔业生产发展的现实需求。
    渔港属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关系到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渔港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需要各级政府的关注和资金支持。就我省渔港建设的现实情况,设立省级渔港建设基金非常必要,对促进我省渔港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渔港建设专项基金设立的职责和权限在省财政厅,我厅将进一步向省政府反映,积极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尽力争取渔港建设专项基金,促进我省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渔港建设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