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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硬化儋州市撤并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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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224号的答复
侯启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硬化儋州市撤并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琼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根据省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精神,县道及以下项目实行市县政府储备制,即凡要求省政府补助的新建、改建公路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设计、征地、拆迁,做好项目储备,向省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省政府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融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最后由市、县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主要考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对县道改造项目没有补助资金支持,我省只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中安排了少部分县道项目,没有大规模的开展县道改造工作,近几年县道改造欠账较多。为了解决该问题,改善我省路网结构,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我厅已在全省交通“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逐步消灭县道砂土路的发展目标。
    三、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硬化儋州市撤并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议”,按照争取在“十二五”前两年消灭县道砂土路的目标要求,我厅已编制县道砂土路改造规划,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同时,我厅分批开展了县道砂土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已将部分项目的预可报告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建议你们直接与你县交通主管部门联系,按省市(县)的政策规定,筹措建设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快县乡公路建设,并积极配合下一步做好县道砂土路的改造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公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彭翀 65343647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