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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给予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周边农户经济直补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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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周边农户经济直补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10〕627号 B
   
    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218号提案的答复
   
    黄泽新代表:
    您提出《关于给予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周边农户经济直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五指山市与我省中部山区其他市县在保护热带雨林、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全省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中部山区各市县为了全省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牺牲了自身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为全省生态保护、建设国际旅游岛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因此,正如您所提出,对于由于保护生态环境而权益受到限制的山区农民群众,给予生态补偿,应当是政府调整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关系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区都在积极地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据了解,在目前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大多为政府转移支付,间接补偿,直接支付给农户或者是森林经营者的则较少。在国家层面,也只有退耕还林政策具有直接补偿的特点。近几年来,我省各界大力呼吁出台生态补偿政策,对中部山区及当地群众进行生态补偿。对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省人大也已将海南的生态补偿立法纳入“十二五”立法计划。国家对我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海南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加大中央财政对海南的生态补偿力度”。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对生态补偿的载体、范围、对象、标准、方式、考核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才能提出可行的方案。我厅从2006年开始,利用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和世行等机构合作的机会,开展了我省生态补偿的政策研究工作。通过组织多次实地调研、部门座谈、资料收集、问卷调查等方式尽可能地全面收集管理部门以及群众意见,并与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合作,完成了《海南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和《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计(初稿)》。
    另外,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征求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的意见,我厅提出了《海南省中部山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印发。该方案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国家级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重点水源涵养区和天然乔木林集中分布区域划入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并统计了该范围内所涉及的村委会、农林场人口数。
    鉴于我省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我省财力有限,我省应当遵循“重点保护,循序渐进”的原则,从重要区域入手,逐步扩大补偿范围。补偿对象主要应当是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权益受到限制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标准确定方面,应当考虑本省财力,从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标准。下一步我们希望从中部山区核心保护区开始,探索实施民生性补偿的路子。
    我们将积极配合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方式等,尽快形成政策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让更多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牺牲自身利益来作出贡献的人们受到回报和鼓励。
    感谢您对生态补偿政策的关注和建设性的建议。
   
   
   
    二○一○年六月四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人及电话:郑儒韵 6523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