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提城镇廉租房建设基金比例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0年10月18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提城镇廉租房建设基金比例的建议
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提城镇廉租房建设基金比例的建议”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为积极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我省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缓解市县财政困难,并要求各市县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我省没有统一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固定比例,但要求各市县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主要原因是:一是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在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安排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有更多的自主权;二是各地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不同,每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变化幅度大,硬性规定提取比例,可能会造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较轻,土地出让净收益多的部分市县专项资金结余过大,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
    二O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