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
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三次
会议代表建议第2111号的答复
琼中县人大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中部生态核心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农民进行直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始于2004年。全省规划生态公益林面积1345.78万亩,其中中部九市县生态核心区公益林面积就达936万亩,占全省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70%。
二、为持续保持中部山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提高中部山区加快发展的环境条件,实现中部山区经济社会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省政府通过了《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制定建立完善《海南省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从2008年开始,将全省规划的1345.78万亩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实施补偿,并用5年时间将我省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从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20元;同时用5年时间将我省现行财力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现有2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到6000万元。
三、《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海南列为全国生态补偿试点省,中部9个山区市县列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将尖峰岭等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单位”。这项工作由省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和省林业局负责协调落实,目前省林业局与省财政厅共同召开了三次协调会,并深入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及重点公益林区进行了实地调研,于今年2月提交了“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实施方案”,就如何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提出了详细的计划,目前正在由省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海南生态补偿试点省实施意见》,计划通过省政府审议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实施。
四、关于农民进行直补问题,由于目前尚没有政策依据,目前还无法兑现,建议通过“生态补偿试点省”工作,借鉴昌江县王下乡直补经验,在试点工作中逐步研究解决。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林业局生态办 邓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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