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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对在我省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拖拉机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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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90号的答复
苏波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在我省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拖拉机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对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拖拉机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和发放许可证书”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拖拉机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和发放许可证书”涉及行政许可范畴,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拖拉机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和发放许可证书”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多数省份对运输型拖拉机管理没有涉及生产企业资质评审方面的内容。近期,按照李国梁副省长的批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西、湖北、贵州、广东、江西、四川、福建、云南等省的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审批、发证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运输型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有关情况的报告》(琼质技监〔2010〕9号)表明,除《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规范(暂行)》中提出由工信部门(或经贸委)对企业组织生产条件及资质进行评审外,其他各省在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做出相关规范,但未涉及资质评审方面的内容。
    三、我省运输型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的相关情况。为了加强运输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省农业(农机)部门主要抓好的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依法运输型拖拉机新产品进行了安全技术检测和鉴定,从源头上保障农机质量和安全。对依照《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9条“本省生产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通过省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的规定,先后对我省海南金鹿农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14个型号运输型拖拉机新产品进行了安全技术检测和鉴定,核发了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从源头上把好农机质量和安全关。二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农机部门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农机牌证核发管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运输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三是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市场秩序。结合农时季节和重大节假日,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对在我省生产、销售、维修运输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农机企业(个体)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认真抓好整改,切实加强农机行业管理。四是落实省领导指示,研究制订运输型拖拉机有关管理办法。根据李国梁副省长的批示,省农业厅正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和经验,拟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订《海南省运输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海南省运输型拖拉机产品技术标准》、《海南省运输型拖拉机生产企业条件考核评审标准》等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标准,争取尽快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规范我省运输型拖拉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五是抓好农机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运输型拖拉机安全管理。根据海南省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省农业厅已经将《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作为2010年的立法建议上报省人大,并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稿初稿,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等问题也已经列入《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我们将积极做好汇报、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完成《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努力完善运输型拖拉机安全管理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加强和规范运输型拖拉机安全管理。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林道泽。
    联系电话:6533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