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供水行业水资源费征收应与水价保持同期同步调整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水务厅
2010年7月19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供水行业水资源费征收应与水价保持同期同步调整的建议
蒙少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供水行业水资源费征收应与水价保持同期同步调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精神,积极稳妥的推进水价改革,水价调整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
    二、根据《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0号),近期我省自来水水价的改革以调整水价结构为主,重点是简化水价分类,逐步将现行的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自来水属于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当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自来水价格偏低的市县,可依法按程序向物价部门提出水价调整申请。
    三、城市供水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体制机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努力降低运营成本。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大节水宣传力度,鼓励和提倡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努力构建节水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