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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建设屯昌县国营中建农场至琼海南俸农场道路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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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63号的答复

   
    王安仍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屯昌县国营中建农场至琼海南俸农场道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琼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根据省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精神,县道及以下项目实行市县政府储备制,即凡要求省政府补助的新建、改建公路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设计、征地、拆迁,做好项目储备,向省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省政府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融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最后由市、县政府负责实施。
    对于您提出的“屯昌县国营中建农场至琼海南俸农场道路”,该项目跨屯昌、琼海两市县,建议你们与两市县政府联系,分别计划辖区内路段的建设,做好衔接工作,统一建设标准,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我厅将根据县道建设的相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该项目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与大力支持。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彭翀 65343647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