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39号建议的答复(A)
东方市人大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将港务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后人员经费给予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10号])的规定,“将港务教育医疗机构纳入省级财政负担”问题。首先,港务医院不属于企业办中小学,不符合琼府办[2007]号规定的移交范围。其次,根据2005年3月省政府秘书长会议纪要第四期决定和2005年4月签订的《八所港务总公司子弟学校和职工医院移交东方市人民政府管理协议书》,“八所港务总公司子弟学校和医院剥离后移交东方市政府统一管理,改为事业单位,过渡期5年。过渡期的补助费用总计2363万元,全部由重组后的新公司承担,分5年拨付”。鉴于上述协议已经对八所港务总公司子弟学校和医院移交人员、资产、经费等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而且《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于2007年11月印发前,八所港务总公司子弟学校和医院移交工作已经结束,因此八所港务总公司子弟学校亦不属于《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移交范围,不执行该方案实施政策(关于港务学校是否按此方案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曾专门研究并予以明确),有关其移交经费等事项应按双方所签协议办理。
二、过渡期满后,东方市政府如确因接收移交单位有困难,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可在对东方市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中考虑上述特殊因素,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非常感谢你们对国有企业改革和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0一0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