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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切实保护华侨宅基地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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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切实保护华侨宅基地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10〕471号 B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2028号建议的答复(工交城建)
   
    王全等8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切实保护华侨宅基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维护广大华侨、归侨、侨眷的土地合法权益,在认真组织专题调研和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纳入到新出台的《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条例》,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归侨、华侨要求在土地改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农村祖屋宅基地或者庭院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归侨、华侨申请另外安排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明确了如何保护归侨、华侨的土地权益。
    同时,我厅针对在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暴露的一些新问题,就如何切实做到依法妥善处理华侨宅基地确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规定,在今年初起草了《关于依法做好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通知》,送交省外事侨务办,广泛征求港澳台政府服务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的意见。近期,拟于以我厅和省外事侨务办联合发文,作为指导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为切实做好华侨、归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进工作。一是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侨务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华侨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联系,争取广大华侨支持配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二是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准确认定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严格审核涉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保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努力为华侨、归侨和侨眷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开辟绿色通道,创造便利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加强调研和立法工作,完善政策,依法妥善解决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包括侵权纠纷和权属争议等问题,促进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们对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联 系 人:陈少华
    电 话:65236060
   
   
   
    二○一○年五月六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