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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于将华侨农场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当地市县级财政统筹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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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027号建议的答复(A)
王全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华侨农场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当地市县级财政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方案》(琼府办〔2007〕55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华侨农场移交属地管理,享受省直单位待遇。我省也先后印发了《海南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与《关于省属驻市县单位离休干部属地参加医疗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9〕51号),对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省属驻市、县单位(海口除外)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属地管理,按属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筹集并单列管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省属驻市县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支付和医疗服务;省属驻市县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比照属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标准,按规定实报实销;省属驻市县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不足支付时,合理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缺口补助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补助。
    你们所反映的“文昌、澄迈和东方等华侨农场尚有12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未能纳入市县级财政统筹”的问题,可根据上述政策,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到属地市县社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一如既往的给予支持和监督。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
    联 系 人:郑 贤 联系电话:0898—65200903。
    抄 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