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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深化税务体制改革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优质服务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国税局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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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税务体制改革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优质服务的建议
邢诒川代表:
    收到您关于“建议深化税务体制改革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优质服务”的提案[第2004号],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问题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不断树立和强化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全力为纳税人提供覆盖税前、税中、税后的,方便、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努力构建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型国税。主要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健全纳税服务组织机构。从省局到市县局都成立了专业化的纳税服务机构,专司纳税服务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强化了纳税服务的组织保障。
    (二)打造“网上税务局”。不断完善海南国税门户网站,进一步强化在线办事功能,逐步拓展网上互动功能,强化疑难问题在线咨询、意见建议在线收集、投诉举报在线受理等业务功能,打造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网上税务局”,全省网上申报率和网上划解税款率分别达到89.9 %和96.7 %,初步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轻松办税”的目标。
    (三)建设标准化办税服务厅。按照规范设置、理顺职责、整合业务、简化流程、强化服务、提升效能的总体思路,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着眼于实现办税服务规范、便捷、高效,办税场所舒适、整洁、文明。从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积极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办税服务规范、便捷、高效,办税场所舒适、整洁、文明。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纳税人,以及社会不同群体、不同组织的不同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宣传。去年以来,陆续组织制作了一批“办税我帮您”税法宣传系列产品,通过海报、宣传单、宣传手册、台历、联系卡、报纸夹页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全系统优化纳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税法宣传、政策解读、办税辅导、热点难点答疑以及各种方便实用的办税指引服务。
    (五)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维护税法权威性、严肃性的基础上,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完善对纳税人意见、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的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纳税人诉求。2009年下半年,委托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开展纳税人满意度暨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努力摸清全系统的纳税服务状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持续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六)促进社会协作。进一步完善了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科技和民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海口、昌江等市县国税局积极与省内大专院校联手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服务合力。积极发挥税务代理行业的作用,健全行业制度,优化执业环境,海口市国税局定期开展专家咨询活动,邀请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办税辅导,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
    目前,我们正在加强12366纳税服务呼叫中心建设,目标是把其建成一个为社会公众、广大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服务的,依托电话、传真、短信、互联网、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服务渠道,提供涉税查询、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等多种涉税服务的,全面、权威、便捷、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平台。随着12366纳税服务呼叫中心的建成,我局的纳税服务水平将会得到较大的提升。
    二、关于深化改革、理顺税务管理体制问题
    (一)企业接受管理的机构过多问题
    我国现行国内税收分别由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管理。我省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下辖19个市县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涉税业务处有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稽查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进出口退税管理,其余业务处负责对市县局对口业务部门的业务咨询指导工作。市、县税务局内设涉税业务处(科)有政策法规处(科)、征收核算处(科)、纳税服务处(科)、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口、三亚)、大企业处(海口、三亚)。税务分局、大企业处直接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纳税人按属地管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只需到办税服务中心申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二)审批流程过长和审批时间过久的问题
    1.有关注销登记时间
    注销登记办理时间视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对税务事项的处理情况而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因此,目前我们注销登记办理时间是:
    正常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期限: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或注销前已记录有稽查在案的,需在稽查结案后,纳税人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结各税务事项后方可注销。
    2.有关减免税审批流程过长和审批时间过久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局按照30个工作日来设置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流程是:受理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总共只有三个环节。
    3.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过长和审批时间过久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就按照了30个工作日来设置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流程是:受理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总共只有三个环节。
    4.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审批时间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有关误收退税时间过长问题
    纳税人正常报税,税务部门核实为多扣和误扣税款,都无需纳税人重新走报税流程,也不需税务部门扣完税后才能申请将错扣的税款进行退税。由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之日起20天内办理完毕(退税流程:海口市、三亚市国税局需4个部门,7人审批;其他市、县国税局需3个部门,5个人审批)。
    6.有关重点税源分析填报工作杂乱问题
    目前要求重点纳税人填报的报表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此类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季报是在每月的15日前,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因此,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每年需分别填报12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每年须填报5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主要是通过省国税局开发的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二类是要求重点纳税企业填报的报表。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填报的报表,其法律依据与第一类报表相同。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前11个月的报表是在每月的23日之前上报,12月份的报表在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因此,这类报表每年须填报12次。
    此外,根据地方政府和人大财经委员的有关要求,国税部门要向其报告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预测下一阶段的税收征收情况,因此国税部门会要求重点纳税企业填报税收预测情况报表,次数一般为全年2至4次。
    简化报表填报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是我局努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目标之一,我局非常重视,对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报系统进行开发,该系统把纳税人已申报过的数据自动采集进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过的数据不重复采集。目前这套系统已进入测试阶段,预计今年底即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上线运行。此外,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预测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国税部门的税收分析预测方法已由企业填报向运用数理统计与计算机相结合的方法转变,这个系统的上线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工作负担。
    7.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次数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在退税款。”由此可见,汇算清缴是企业的职责,不是税务稽查的范畴。我局稽查部门不参与汇算清缴的工作。
    8.有关税务稽查频繁、结论不及时问题
    一是稽查频繁的问题。2008年,我省国税率先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起了“大集中”的省一级稽查体制,省一级稽查体制成立后,全省共设九个稽查局,全省稽查的选案集中在省局稽查局选案科。两年来全省共检查企业480户左右,不到全省纳税人的0.5%,远远不及全国稽查的检查面平均水平。我们稽查的案件主要来源为: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总局交办的大要案、群众举报案件、外地协查案件、征管部门提请稽查的案件、选案部门自选。近两年,我局安排检查的案件98%都是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总局交办案件、协查案件、及征管部门提请稽查的案件这几类被动选案的案件。
    二是下结论难的问题。近两年稽查局查处的案件中,确实存在个别案件检查时间久的问题,总结原因主要为:一是政策问题请示总局或相关部门,等待批复有个过程。二是请求外省协助调查,等待回复的时间较长。
    根据您提出的上述问题和建议,我局将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等措施切实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稽查案件的结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服务,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您对海南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 系 人:林白云 联系电话:66509322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