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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农民合作医疗个人缴款部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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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201号的答复(D)
陈素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农民合作医疗个人缴款部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应该是家庭缴费占很大一部分的比例,而政府补助只能占很小一部分的比例。目前,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筹资标准平均水平为236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平均水平为97元。而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低于全国水平,个人筹资标准较全国水平更低,导致家庭缴费占很小一部分比例,而政府补助则占了很大一部分的比例。这明显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精神。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如果参保人个人不缴费,就无法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为此,我们认为,现在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时机不成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
    联系人:王启宁
    联系电话:65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