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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尽快予以立法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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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尽快予以立法的建议

    陈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尽快予以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与实行登记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公安厅就一直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报送等项工作:
    一是《安全法》颁布后,省公安厅即起草了《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草案)》,并提请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为了防止出现执法依据上的真空问题,2004年4月29日,省公安厅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求省政府批准在地方规章颁布前先以省公安厅名义向下发文,内部先暂时掌握执行。
    二是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省公安厅对《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05年2月5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草案)及其说明,拟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于存在不同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尚没有通过该草案。
    三是由于群众开禁电动自行车的呼声日益高涨,省公安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草拟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2006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就《决定》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分歧很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因而导致立法工作目前无法继续进行。
    四是2007年底,我厅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赴北京等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省经验。2008年2月4日,我厅根据我省实际和借鉴外省的管理经验,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登记的请示》(琼公发[2008]27号),提出了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性。并认为,如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登记管理,将有利于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厅还同时上报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草案)。随后,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审核意见,在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意见后,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8月26日,我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关于商请审核<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函》,请求审核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府审议发布。目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列入​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的立法预研项目。
    在我省尚未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之前,我厅将继续积极会同省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关我省电动自行车销售、道路行驶等方面管理规定,并争取尽快得到落实。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 省公安厅
    联 系 人: 孙研科 联系电话:6531 2670
    抄 送: 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