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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落实归侨侨眷有关权益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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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176号提案的答复(A)
罗时祥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归侨侨眷有关权益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厅职能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的通知》(琼财社〔2002〕92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按280元发放。经向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侨务办了解,从2001年1月1日起,儋州市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均已达到或超过280元。
    二、关于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发放问题。根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2005年5月11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232号),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归侨,其退休后月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50元,但发放的生活补贴加上本人享受的退休费(养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经向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核实,自2005年6月起,对符合琼人劳保[2005]23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儋州市有关部门已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
    感谢你们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联系人:陈小丽 联系电话:0898—65200859。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