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时祥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归侨侨眷有关权益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厅职能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的通知》(琼财社〔2002〕92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按280元发放。经向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侨务办了解,从2001年1月1日起,儋州市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均已达到或超过280元。
二、关于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发放问题。根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2005年5月11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232号),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归侨,其退休后月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50元,但发放的生活补贴加上本人享受的退休费(养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经向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核实,自2005年6月起,对符合琼人劳保[2005]23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儋州市有关部门已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
感谢你们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联系人:陈小丽 联系电话:0898—65200859。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