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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科技厅
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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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建议
朱东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目前,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两类。省科技进步奖评定依据是1990年8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定依据是1999年1月8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1999年5月23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此《条例》,1999年12月26日,朱丽兰部长签发了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根据此《管理办法》,我厅对1990年8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草拟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于2002年4月8日报省法制办,同年10月30日,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申请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2003年初,按立法程序,我厅进行了答辩,复议人认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具有我省特色,不宜合并到《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应单独设奖。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修订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没有得到立法批准。
    自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家和科技部有关奖励方面的规定,我厅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已于不同时期对有些条款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进行了修改。例如:省科技进步奖的等级由原来的特、一、二、三、四等奖改为特、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由原来的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经几次调整改为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奖项目由原来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报省政府备案并由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改为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政府批准并由省政府颁发获奖证书;获奖的项目在《海南日报》公告期由原来的2个月改为1个月等等。
    您的建议,对于加强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我们十分感谢您对科技奖励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保持联系,加强合作,共同为我省的科技奖励工作步上新台阶做出努力。
   
   
   
    二○○九年六月四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联系人:蒙巍
    联系电话:0898-6533991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