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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对<<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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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人大四届二次会议代表第2237号建议的答复
   
    饶世立代表:
    您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城市住宅小区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议(第2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我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高度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从国家到省里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已出台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规定了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我省也非常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设[2005]1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琼建设[2005]18号)等文件,对我省工程建设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设计规范的合理解释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第4.1.7条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本规范用词说明(详见规范第20页),“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8.3条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其中规范的第3页说明: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目前在我省高于十二层的居民住宅,许多电梯是很难容下医疗担架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建议有关的设计院考虑实际情况,在住宅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多电梯的数量和加大电梯尺寸的设计,以增强电梯使用达到可容纳担架的便利性。
    三、加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我厅将依法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衷心地感谢你对我省住宅建设工程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对我省建设工程工作予以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议案督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