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要求帮助国家扶贫重点县解决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9年9月4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 第2111号建议的答复

王积权等7位代表:

您们提出《关于要求帮助国家扶贫重点市县解决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系到我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一件政治大事。多年来,我委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精神,你县既是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工作县和民族自治县,又是我省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市县之一,在资金配套上我们尽可能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目前,就发改系统中央安排的项目,国家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均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表:

1:建设项目中央资金补助标准情况表

序号

专项(项目)名称

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农业

 

1

动物防疫体系

10.15

2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体系

10.25

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其中:1.大中型

按项目投资2/3补助

 

      2.重点小型

每座补助300万元

4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

21

5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中央补助80%

6

农村沼气工程

 

 

其中:1.农村户用沼气

每户补贴1500

 

      2.大中型沼气工程

总投资的45%

 

      3.乡村技术服务体系

每个网点补助1.9万元

7

湿地保护工程

82

8

其他水利项目

21

社会事业

 

1

乡镇卫生院

每所补助80万元

2

社区服务体系

每所补助150万元

3

基层计生服务体系

每所补助120万元

4

重点中医院

每所补助1000万元

5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

补助规模小总量小,补助比例相同

6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总投资的2/3

7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

每所补助380万元

8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9

乡镇综合文化站

每所补助18万元

区域

 

1

以工代赈

一般不要求市县配套

2

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

总投资的8%

城建

 

1

廉租房

400/平方米

交通能源

 

1

农村畅通工程

40万元/公里(通乡油路)

国家和省每公里补助33万元,其余不足由市县配套

三、关于要求免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市县项目配套资金问题

(一)国家安排地方的投资项目,不同的专项和不同的行业要求地方配套比例是不相同的。目前不要求民族市县配套投资的专项有:病险水库、中小学校建设、农村电网、中心卫生院等。对于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一方面我们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国家免除或减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另一方面我们共同继续向省政府反映,争取省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增量中切块一部分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尽可能减少市县配套比例。

(二)省财基建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安排的项目。近年来,每年省财政预算切块给我委安排的省财基建投资项目,我委在编制项目计划时,安排给民族市县特别是国家扶贫重点市县的基建投资项目,一般给予足额安排。以工代赈项目我们将继续做到原则上不要求市县配套资金。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欢迎您们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处

联 系 人:时丽艳,电话:65348004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