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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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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蒙晓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我省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和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实际,一直在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调研、起草、报送等工作。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草案),并提请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为了防止出现执法依据上的真空,2004年4月29日,我厅向省政府上报《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求省政府批准在地方规章颁布前,先以省公安厅名义向下发文,暂时内部掌握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我厅进行了修改完善,2005年2月5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草案)及其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于存在不同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没有通过该草案。
    (三)由于群众开禁电动自行车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草拟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06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就《决定》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分歧很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导致立法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四)2007年底,我厅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赴北京等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省经验。2008年2月4日,我厅根据我省实际和借鉴外省的管理经验,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登记的请示》(琼公发[2008]27号),该文提出了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性,认为如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登记管理,将有利于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同时上报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草案)。随后,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审核意见,在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8月26日,我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关于商请审核<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函》,请求审核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府审议发布。目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列入​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预研项目。
    在我省尚未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之前,我厅将继续积极会同省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关我省电动自行车销售、道路行驶等方面管理规定,妥善研究处理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做到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确保我省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
    二、我省公安系统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措施
    (一)大力加强路面管控,规范行车秩序。
    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特点,各地结合实际,采取了积极的管理措施。海口、三亚发布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划定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区域,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使群众了解通行范围,避免因不了解而被罚的情况,也减轻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各级交警部门还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处罚的力度,不定时地采取专项整治行动。目前,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全省的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近几年来,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图片、宣传资料、宣传车等手段,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计统计,共进入行政村2731个、社区460个、企业(单位)1376个、学校3601个、家庭191267个。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出动警力和社会力量165280人次,车辆4200台次,设置宣传站点874处,开展活动1768场次,摆放宣传展板8650块,悬挂标语横幅2662条,张贴宣传画50770张,发放传单、小册、卡片等资料765400份,开讲交通安全教育课1520次,受教育群众达到520万人次。制做固定宣传警示标牌、图画、橱窗、专栏380个,组织大型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18次。同时,我厅交警总队加强了与新闻媒体单位联系,及时报道反映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动态,全省共在各媒体发稿2000余篇,交警总队在海南省电视台开设《红绿灯》电视栏目,在《法制时报》开办了“红绿灯专刊”集中播放事故案例、宣传交通法规,大张旗鼓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从而使广大市民知道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纪,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协调,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的监管。
    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当前大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断地涌向路面的现状,积极协调省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实行联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路面行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定性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规定,目前,只有符合我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才应被视为非机动车。遗憾的是,目前上路行驶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并不符合该标准,其实质是生产厂家随意改变技术参数、超过规定标准的电动车,不应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严把源头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车上路行驶,有助于实现全省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这也是我厅一直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的原因。
    四、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市机动车道行驶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市机动车道行驶没有法律依据。且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不能完全满足市民需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仍是相当部分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而我省城市道路系统仍不完善,相当多的路段没有非机动车道,在此情况下,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借道通行也不可行。因此,目前不应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市机动车道行驶。
    五、关于完善城市道路系统问题
    城市道路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方可取得良好效果。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积极协调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旧城改造、原有及新建道路建设中争取对有限的道路空间充分利用,合理安排道路空间及路幅,按规定将所有交通方式都予以统筹考虑,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道网络,为道路安全畅通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 海南省公安厅
    联 系 人: 梁 松 联系电话:13337630273
    抄 送: 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