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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解决临高县渔船办证难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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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37号的答复(A)
罗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临高县渔船办证难问题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海洋渔业的关心与支持。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因农业部安排给予我省的马力印花有限,致使大量渔船无法办理合法手续”,造成这些“三证不齐”和“三无”渔船生产过程中诸多麻烦。现就您提出“采取积极灵活措施,为这部分渔船办理相关证件,使其合法化能够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为“三证不齐”和“三无”渔船办理相关证件问题
    为对我省因受农业部下达海南省海洋捕捞生产渔船“双控”目标限制,未能分配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列入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数据库管理,但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并在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渔船进行规范管理,逐步淘汰、更新改造,并纳入国家对渔船“双控”规划的范围,我厅制订了《海南省编外渔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2月26日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研讨通过后,已于2009年2月27日印发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及厅直属各单位执行。《海南省编外渔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并在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三证不齐’和‘三无’渔船,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编外渔船渔业船舶证书”。
    二、编外渔船享受国家渔业用油财政补贴政策问题
    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分配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函[2009]33号)要求:“编外渔船的补贴标准,应遵循不超过同一作业类型的三证齐全有效渔船的补贴标准的30%的原则,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三、编外渔船参加渔船财产保险问题
    目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动员渔民参加的政策性财政保费补贴渔业保险是渔船船东相互保险,包括渔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业务由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负责。我省渔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编外渔船不符合参加农业部主管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渔船财产保险的规定。
    四、编外渔船转移渔场过港生产被处罚问题
    《海南省编外渔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海南省管辖的海域范围内,编外渔船享有依法进行生产作业、享有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编外渔船在转移渔场过港生产时,进出本省沿海渔港不会遭遇我省渔政渔监等部门处罚。但一旦超出我省管辖的海域范围生产作业,或进出外省区渔港,将会遭遇当地渔政渔监等部门处罚。
    五、编外渔船安全管理保障问题
    《海南省编外渔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编外渔船除不贴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外,其余管理要求均依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我省各级相关部门在船舶安全管理保障问题上,对编外渔船与“三证齐全”渔船执行的是相同的规定。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海洋捕捞处,唐浩生
    联系电话:6532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