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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救护车为救人超速不该受罚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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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护车为救人超速不该受罚的建议
周巨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救护车为救人超速不该受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和“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来开展的。“生命优先于一切”的执法理念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等规定之中,还体现在交警的执法实践中。如出现抢救生命的危急情况,现场交警将会采取果断措施保障救急车辆安全、快速通行,有必要时也会警车开道,参与生命救急。
    非现场执法是利用科技设备来辅助交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的一种执法手段。监控设备是按照已设定的程序运行,只是简单判别是否存在构成道路交通违法的要件,而无法识别是否属于紧急情形。所以,在救急过程中,监控系统将会自动拍摄到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救急车辆属于特殊情况可以给予免除罚款处罚的情形。因此,如果是属于因救急造成交通违法的特殊情形,请当事人持能够证明执行紧急任务的相关材料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经支、大队领导审批后,将予以免除罚款处罚。
    感谢您对全省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此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 省公安厅
    联 系 人: 孙研科 联系电话:6531 2670
    抄 送: 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