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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取消或减免贫困市县民生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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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或减免贫困市县民生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
许少敏等7位代表:
   
    提出《关于取消或减免贫困市县民生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系到我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一件政治大事。多年来,我委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精神,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尽可能给予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市县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二、目前,发改系统中央安排地方的项目,国家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均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国家发改委一般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我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红色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投资比例为70%-90%,要求地方配套10-30%。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检法司等项目国家投资比例为70%,地方配套比例30%。
    (三)农村安全饮水项目不需要市县配套,水利项目国家投资33%-80%、地方配套20%-67%;小城镇建设项目国家投资50%、地方配套50%。
    (四)县乡公路项目,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比例还在研究中;农村通畅工程,对于五指山等比照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的市县,国家投资10万元/公里,省级负责大头(配套23万元/公里),其余少部分的由市县配套。
    (五)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国家投资80%,要求地方配套20%。经我委积极争取,国家默认免除地方配套资金。目前,以工代赈项目执行过程中基本不要求市县配套资金。
    你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中央安排地方的项目就按照以上投资比例来建设,涉及我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完成,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财基建投资项目配套资金情况
    近年来,每年省财政预算切块给我委安排的省财基建投资项目,我委在编制项目计划时,安排给民族市县特别是国家扶贫重点市县的省财政基建投资项目,一般给予足额安排,基本上不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四、关于要求免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市县项目配套资金问题
    (一)国家安排地方的投资项目,不同的专项和不同的行业要求地方的配套比例是不相同的。对于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一方面我们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国家免除或减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另一方面我们共同向省政府反映,争取省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增量中切块一部分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尽可能减少地方市县配套资金。
    (二)省财基建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安排的项目,在今后计划安排中,我们将继续做到原则上不要求市县配套。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欢迎您们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发改委地区处 时丽艳
    联系电话:65348004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