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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再次请求将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二桥项目列入通畅工程加以扶持建设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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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52号的答复
吴井光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 “关于建设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二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琼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根据省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精神,县道及以下项目实行市县政府储备制,即凡要求省政府补助的新建、改建公路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设计、征地、拆迁,做好项目储备,向省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省政府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融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最后由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对你们提出的乐东县利国二桥项目的建议,因你县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建议你县尽快完成该项目前期工作并将情况报我厅审核,我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感谢你们对我省公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黄文会 6534382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