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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尽快出台我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缓解中小企业压力,实现保增长、保就业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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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49号的答复(A)
陈琼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我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缓解中小企业压力,实现保增长保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对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完善劳动用工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形势压力较大,劳动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被侵权现象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就您提出的几个问题,可以作进一步的探计。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这一义务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一个月内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给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关于人力资源成本问题。一是试用期工资。由于现实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压低劳动者工资,减少劳动者福利待遇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报酬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同时,法律承认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非试用期存在不同。二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继续医治疾病有必要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经济补偿,因此有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规避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在立法上设定,如果用人单位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就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加大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即合同到期终止也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鼓励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人为短期化给劳动者带来的弊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三是社保费。企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费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额由其工资基数和费率水平决定的,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造成社保费增加。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法》没有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数额。《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是为弥补《劳动法》存在的缺陷而作出的,它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促过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现状的分析,非常深入细致,建议非常宝贵,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深入进一步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用工规范的指导、服务,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抄送:海南省人大提案委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联系人:秦荣满 詹淑明
    联系电话:6520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