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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利用海南地方立法权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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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周敬民代表建议第2047号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海南地方立法权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海南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共青团省委等8部门共同制定了《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三年时间组织11000名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总体目标是:从2009年至2011年,组织11000名高校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见习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计划2009年3千人,2010年4千人,2011年4千人。我省各有关部门确定见习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共同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统一挂牌,统一管理,逐年形成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制度化。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财政厅、共青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省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见习就业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拨付见习补贴;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省工商联负责组织一批信誉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团省委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活动,形成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
    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至于出台有关条例的问题,我们将积极与省人大商议。
    感谢您对我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 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 系 人:高方荣
    联系电话:65342291(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