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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中优先照顾归侨侨眷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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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中优先照顾归侨侨眷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人大四届二次会议第2044号建议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感谢您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中优先照顾归侨、侨眷》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归侨、侨眷是我国和我省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归侨、侨眷一直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解决他们住房困难的建议很好,我们对此深表赞同。
    对归侨、侨眷的住房问题,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为解决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了有力措施,广大归侨、侨眷的住房问题已逐步得到改善。一是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私有房屋,限期退还其本人或者遗产继承人。二是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要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三是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继续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的当地房改政策待遇。四是对安置华侨的农场、林场,国家和省都安排专项资金正在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五是对散居在各市县城乡的归侨、侨眷,省财政每年都安排专项危房改造资金,帮助家庭困难归侨、侨眷改造危旧房。一般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可以通过以上几种途径逐步解决。目前国家和省、市县正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归侨、侨眷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侨务政策,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海南省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的精神,在同等条件下,各市县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时,可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归侨、归眷解决住房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对他们多关心、多支持,确保党和政府有关归侨、侨眷住房方面的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此外,我省建设主管部门今后在制定全省有关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和措施时,将充分考虑归侨、侨眷的利益,尽可能予以照顾和支持。
    我们相信通过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县委、政府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以后多与我们沟通和联系,共同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事业。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