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归侨侨眷有关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2005年5月11日,原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232号,以下简称232号文),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归侨,其退休后月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50元,但发放的生活补贴加上本人享受的退休费(养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早期退休归侨职工养老待遇偏低的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逐年加大,且适当平衡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各类人员的养老待遇。2009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已达到944元,早期归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您提出提高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省政府反映,争取让广大归侨充分享受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联系人:陈小丽 联系电话:0898—65200859。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