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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高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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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041号提案的答复(C)
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归侨侨眷有关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2005年5月11日,原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232号,以下简称232号文),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归侨,其退休后月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50元,但发放的生活补贴加上本人享受的退休费(养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早期退休归侨职工养老待遇偏低的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逐年加大,且适当平衡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各类人员的养老待遇。2009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已达到944元,早期归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您提出提高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省政府反映,争取让广大归侨充分享受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联系人:陈小丽 联系电话:0898—65200859。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