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关于规范征用国有企业土地的拆迁行为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9-04-10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住建厅 | 2009年7月2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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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征用国有企业土地的拆迁行为的建议
A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人大四届二次会议代表第2033号建议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您的《关于规范征用国有企业土地的拆迁行为的建议》案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感谢你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关注。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房屋拆迁在许多城市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极易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比如聚众、抵制、上访等等。为此,国务院于2001年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也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拆迁管理方式,其中三亚市的自主拆迁“月川模式”就是较成功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 “城中村”的改造,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了和谐拆迁,我们在省内对三亚市的做法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和推广。我省部分国有企业随着破产和改制,职工本身存在失业等问题,企业土地被处置后,土地上的建筑物包括职工住房需要拆迁,如果不能进行合理补偿,这部分职工的生活和生产将面临很大困难。 国家对转制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是有规定的,但对其土地不适用拆迁补偿方式处理。考虑到职工的住房、医疗和失业保险等问题,请提案人向省国资委和省国土厅提出土地处置建议。如省国资委和省国土厅需我厅配合的,我厅将积极支持提案建议。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九年七月一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议案督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