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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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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的建议(B)
王小雄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展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是我省“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是实现我省“东西南北中”卫生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快速提升我省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有效途径。为了推进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200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8]125号,以下简称《建设意见》),《建设意见》中对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职责分工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加强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工作领导的建议。《建设意见》中提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是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我省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出台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顺利开展”。《建设意见》下发后,有关市县及单位及时成立了相关机构,加强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统一规划的建议。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主要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牵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因此,《建设意见》明确提出“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立足当前、谋划长远、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制定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今后5年发展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规划中的具体实施项目,要根据建设需求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分布实施”。 《建设意见》下发后,有关市县和单位及时开展了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3月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目前,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5年发展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
    (三)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在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中职责的建议。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建设意见》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省政府负责规划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布局,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负责全省医疗中心的建设,并与五指山市政府共建中部医疗中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和审核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工作,协助解决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问题。各有关市县政府负责当地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的制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标准划拨建设用地、提供资金支持等。各重点医疗机构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医院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今年,我省已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琼海和儋州市人民医院建设。目前省惠民医院已在省第二人民医院挂牌成立,正式为中部贫困群众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西部医疗中心4月19日在新址正式开工建设,并于6月11日挂牌成立。
    (四)关于尽快出台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人才引进政策的建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意见》明确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要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技术精良的人才队伍。为了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建设意见》提出“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做好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引进工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落实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的有关政策,为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今后,我厅将根据《建设意见》的要求,积极争取资金,完善有关政策,继续推进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联络处、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卫生厅计财处 黄孟
    联系电话:65388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