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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规范矿业勘探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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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矿业勘探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09〕690号 B
   
    对省人大四届二次会议
    第20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郑作生等7位省人大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矿业勘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现行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998年2月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通过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按申请在先的原则登记发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已明显滞后,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需要。因此,我省积极探索,不断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1999年年底,我厅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在我省举办了全国首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试点——东方不磨金矿勘查探矿权招标出让,开创了我国探矿权进入市场的先例。2000至2002年我厅组织举办了一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2002年9月,我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暂行办法》。2003年9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在全国推广实施。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我厅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海南实际,于2006年5月,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从分级分类管理入手,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把矿产资源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分别确定出让方式,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在先审批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并于2008年5月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低风险和无风险、具有市场竞争主体的探矿权采矿权明确以市场方式配置。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探矿权市场。主要内容包括:(1)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批准,不得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3)对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金、银、铜、钼、铅、锌等81种高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以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二类:石英砂矿、锆英石砂矿、钛铁矿砂矿、石灰岩、高岭土等88种低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三类: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7种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二、我省不断创新地质勘查管理机制,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
    近几年来,我省不断创新地质勘查管理机制,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降低了商业性勘查风险,吸引资金,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勘查的社会投入,在琼西南部署矿产找矿取得了重大突破,新增了一批矿产地。你们建议中提到的保亭罗葵洞钼矿就是近几年我省吸引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探明的一个大型钼矿床。该矿的开发将对我省特别是保亭县矿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省政府已将罗葵洞钼矿开发项目列为海南省2009年重点预备项目。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做好重点项目的服务工作。同时,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照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项目上马,并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勘查管理的措施
    我省在矿产勘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你们建议中提到的勘查项目设置方面和勘查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厅针对这些问题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将其列入今年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在全国开展的“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的议题,广泛征集大家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矿产勘查管理的措施。
    (一)勘查项目设置管理方面
    主要通过以下4项措施,加强勘查项目设置管理:
    1、完善我省矿产勘查规划。目前已完成我省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评审,正在按规定程序报批,预计今年第三季度可发布实施。届时,我省将根据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及我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规定,分别以“招拍挂”或“申请在先”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继续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分成,勘查项目的设置将得到优化。
    2、强化市县对设置探矿权等审批事项的管理。由于矿产勘查的特殊性,目前国家将探矿权审批登记及发证权限严格控制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地矿主管部门。你们建议中提出“在设置探矿权时,应先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再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报”的问题,我厅认为,从强化市县对设置探矿权等审批事项的管理角度来看是很好的。但目前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审批程序和申报的必备材料中没有这些规定,行政许可法又不允许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这些条件。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近几年来我厅是采取在探矿权招拍挂之前或收到探矿权申请后向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征询意见单”的办法来弥补这一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今年以来,我厅规定市县局意见必须说明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结论和理由,并作为我厅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3、加强对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的审查,提高我省探矿权申请门槛。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我省已将国家法规规定公民可申请探矿权调整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方能申请,且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
    4、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延续探矿权应缩减勘查区面积,促进企业加大勘查投入,早出成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我省已将国家法规规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提高一倍以上,延续探矿权应组织专家论证缩减勘查区面积,防止圈而不探、圈而慢探,加快矿产勘查进展。
    (二)勘查项目监督管理方面
    主要通过以下4项措施,加强勘查项目监督管理:
    1、切实抓好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第六条规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4)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7)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8)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切实抓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是做好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关键。
    2、切实抓好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贯彻实施。该通知规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其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
    切实抓好该通知的贯彻实施,是做好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抓手。我厅每年都按上述规定部署开展我省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其中2008年11月发出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琼土环资矿字[2008]58号),该项工作已于今年4月底完成。根据各市县局上报的各探矿权年度检查审查、现场调查情况及年检意见,经我厅复核和研究,决定2008年度共20宗探矿权年检不合格,主要是因为经市县局审查、现场调查认为,这20宗探矿权存在以采代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时提交或未提交开工报告、不报送年检材料或年检报告不符合要求等其中之一的情况。目前,我厅已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3、切实抓好履行勘查项目监督管理职能的指导、督促检查及考核。按上述有关规定,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及探矿权年度检查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涵盖了探矿权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不是仅在年底提交一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制度的落实。由于各市县局矿产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缺乏,目前在这些制度的落实工作中全省还不平衡。据了解,保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在落实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及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是比较到位的。今年,我厅已将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市县局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列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计划今年内出台我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今后,我厅将通过加强市县局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及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勘查项目监督管理职能的落实。
    4、加快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我省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地质勘查管理机制,加强矿产勘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措施,但这些制度和措施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且为弥补现行法律法规滞后的缺陷,规范性文件往往突破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执行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征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已将修改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我厅已通过有关立法调研及正在开展的“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等多种渠道积极反映意见,建议尽快修改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将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突破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内容,以及你们建议中有关勘查项目设置和勘查项目监督管理中的内容,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时统筹考虑,加快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感谢您们对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矿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贤世 6523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