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要求建设我县沿海地区昌化江跨县大桥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09年8月6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10号的答复
豹爱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建设我县沿海地区昌化江跨县大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琼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根据省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精神,县道及以下项目实行市县政府储备制,即凡要求省政府补助的新建、改建公路项目,由市县政府负责设计、征地、拆迁,做好项目储备,向省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省政府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融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最后由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对您提出的关于建设昌化江跨县大桥项目,因未列入省“十一五”交通规划,建议你县政府将项目列入省“十二五”交通规划,我厅积极配合,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公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黄文会 6534382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