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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规范我省道路限速监控设备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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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道路限速监控设备管理的建议
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省道路限速监控设备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管理的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交通违法案件的办理也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这就决定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相应的执法处罚工作也必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目前的体制状态下,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为全省道路监控设备的统一管理主体是没有法律、行政规定依据的,但省交警总队作为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加强交通监控执法的指导、监督,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道路限速的科学设定问题
    按照相应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管理的职能设置、道路的限速,特别是一些重要道路如高速公路、国道的限速设定,不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来设定。目前,我省道路限速实际上绝大多数是交通部门依据国家道路规划设计的相关标准确定,并设置相应的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限速的设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省、市、县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研究确立。
    三、测速抓拍罚款的使用问题
    根据我省财政管理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东线高速监控系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由于东线高速监控系统的投资建设经省政府第148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北京宏图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为投资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业主方进行建设,属于与企业合作的模式,合同期为两年,因此在合同期内需返还投资方,不存在罚没款收支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问题。
    四、关于交通信号控制和提高城区通行时速的问题
    我省各地交通信号控制工作起步较晚,除海口、三亚等地信号控制工作的经验较多,科技化水平较高外,其他地区的信号控制工作属于摸索阶段,确实存在一些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今后,我厅交警总队将重点加强这方面的指导检查。从历年来各市、县开展的“畅通工程”评价情况来看,城区的通行时速大都达到40公里/小时以上,评价指标达到优良水平,在城区内基本不会出现较低的限速问题。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 海南省公安厅
    联 系 人:杨 铮 联系电话:66708027
    抄 送: 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