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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华侨捐赠不予提取管理费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8-0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外办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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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53号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华侨捐赠不予提取管理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采取措施强化捐赠监管工作,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府及有关部门历来重视和鼓励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省政府于1991年制定了《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1992年至2006年,省政府先后5次召开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捐赠表彰大会,累计授予764名捐赠数额较大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荣誉称号。但我省有些地方捐赠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监管制度不规范、个别单位随意更改捐建项目的用途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挫伤了一些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的热情。
    针对我省华侨捐赠工作的实际,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年底,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又根据华侨捐赠法规及当前华侨捐赠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省政府于1991年颁发的《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已报送省政府。同时,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正在抓紧制订《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以便进一步规范华侨捐赠管理工作。您所反映的个别单位提取华侨捐赠管理费的做法是有悖于华侨捐赠政策的,华侨捐赠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面向海内外,大力宣传侨务法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使捐赠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侨务部门还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互联网站等,大张旗鼓地宣传侨务法规、捐赠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突出事迹,在社会上形成知法守法、维侨护侨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捐赠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捐赠工作规范运作。根据《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尽快出台《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把好关,管好项目,维护捐赠人的权益。一是受赠人应当建立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分明,帐目清楚,并及时向捐赠人报告。二是按照捐赠协议落实捐赠款物、项目的管理和建设。三是抓好项目的工程质量。对每个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主动邀请捐赠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管项目的进展,听取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四是受赠人负责对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府或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府申请必要的补助。五是做好捐赠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六是做好对捐赠项目的确认工作,对华侨捐办的公益项目进行确认发证。
    今后,我省相关部门还将加强专题调研,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请周敬民代表提供一些收取捐赠管理费或挪用捐款项的单位和人员线索,以便查处。对受赠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华侨捐赠款物或建筑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受赠单位领导和经办者的责任。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省人大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符光生
    联系电话:6534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