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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快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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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A
    海南省建设厅
    对省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第2150号建议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加快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您提出的建议抓住了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亮点和特点,符合新时期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是一个非常好的建议。欢迎您继续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更多更加宝贵的意见。
    现结合我省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推动全省统一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近年来,我省在统筹城乡发展、科学编制规划、推动乡村规划、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全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发展理念,始终把编制规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先后编制完成《海南城乡总体规划》、《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等省域规划,并正着手编制《海南省城乡一体化规划》。此外,我省还先后编制完成了全省18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个建制镇总体规划以及23个省重点控制区规划;并正在深入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去年共编制完成100个省级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任务,以此带动各市县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可以说,目前我省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对指导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积极落实您的建议,积极组织开展城市整体设计、城市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村镇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同时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在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城乡统筹健康协调发展。
    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自《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厅及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宣传及贯彻实施规划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思路与您的提出的建议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全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创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将规划管理延伸到乡镇,进一步规范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二是进一步强化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前必须编制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出让土地和实施开发建设;三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强化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一律列入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四是结合《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100个示范村规划,根据我省村庄规划建设实际情况,研究改进乡镇和村庄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坚持服务三农,以规划为指导,促进乡镇地区规划建设健康发展;五是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在已经开展实施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规划效能监察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省重点地区以及重点项目的巡查力度,不定期对这些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六是依法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责任,把城乡规划管理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违反规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追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开放城乡规划编制市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目前,我省城乡规划编制是向市场全面开发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广泛采用公开招标、邀标等方式征集优秀规划设计方案,保证了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权威性。先后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美国易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美国EDSA公司、贝尔高林公司、西班牙阿特金斯公司、澳大利亚五合国际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参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编制了海棠湾、石梅湾、神州半岛、博鳌特别规划区以及铜鼓岭等一批高水平规划,极大提高了我省的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此外,我省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专家咨询制度,从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每个规划上报审批前都必须经由省内外著名的城市规划、建筑、景观、市政等不同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上报审批。在今后工作中,我厅将认真参照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更加全面开放规划编制市场,引进更多更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领衔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四、关于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知情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保证规划编制质量,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厅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协开展规划管理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规划成果公开公示工作,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的原则,在报我厅审批的规划项目一律要求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反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示公开手段有限等原因,规划公开公示尚未全面覆盖到修建性详细规划、人民群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认真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认真落实公示公开听证制度,各级规划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全面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规划的监督作用,指导各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积极吸纳人大、政协代表参加,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在这方面已经做了较好地示范,专家委员中迟福林先生是全国政协委员,徐经国先生是上届省人大秘书长,席位委员中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