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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关注和改善老一代西岛女民兵生活贫困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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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注和改善老一代西岛女民兵生活贫困问题的建议
苻彩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和改善老一代西岛女民兵生活贫困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依据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困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由于民兵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也没有新的优抚政策规定其享受补助,所以民兵人员不能享受优抚对象的生活定补金。目前,国家解决群众生活困难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临时困难生活救济制度等。我们认为对这部分生活困难人员,当地政府应给予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优先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临时生活困难的,应给予临时困难救济;对治病、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可参照医疗救助、民政特困对象危房改造的有关规定,给予特定照顾。
    感谢你对优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优抚处 联系电话:65332604)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