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尽快解决海南省发改厅拖欠海口金成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8-0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08年10月8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对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00号的答复
颜家安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督促海南省发改厅履行法院判决清偿欠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拖欠海口金成发展实业有限公司1474万元事项,是1990年4月25日海口琼利工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口金成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签订《承包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高速公路协议书》,约定将其4公里长高速公路和别墅等总造价为2亿元的工程发包给琼利公司,琼利公司需交工程保证金1000万元(此款于1990年4月已拨至原海南经济计划厅后转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由原海南省经济计划厅厅长签名担保并加盖了公章。后因该工程一直没有实施,琼利公司因索保证金未果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和原省经济计划厅要求退还该公司支付给上述工程的保证金及利息等款项。1996年12月27日省高院(1996)琼经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厅对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折1474万元。
    经商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对我厅拖欠金成公司款的问题做出法律意见: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的,其担保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尚未登记注册,且工程项目未落实即收工程保证金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省发改厅的担保行为宜确认为无效,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此项欠款不符合建设部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确认标准,不属于政府拖欠工程款,省财基建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债务。我厅原则同意省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法律意见,由于我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发改厅 刘孝阳
    联系电话:65367444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