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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水务厅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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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对海南省四届人大
    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70号的答复(B)
   
    罗时祥代表:
    您好!十分感谢您对我省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关注与建议。目前,省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着手开展我省中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工作。我局对实施生态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初步想法如下:
    一、我省生态资源环境现状
    流域生态功能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这些区域在维护流域、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海南地处热带,中部是热带雨林和季雨林的主要原生地,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大片的原始森林涵养着丰富的水资源,是三大河流的发源地,五指山和黎母山还调节着海南气候分配,这就赋予中部以及整个海南的生态环境保护在保持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暖以及涵养水源发展水电减排二氧化硫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游地区借助良好的水资源及环境优势,大力发展工业、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地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多年来,海南中部生态功能区各市县为了保护原始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涵养水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生态保护而丧失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地区也不时出现破坏生态环境搞开发的现象。因此,为更好地保护生态资源,扶持中部生态功能区市县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建立生态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及基本原则
    流域生态补偿问题涉及多部门多方面,是政策性问题。要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测算,以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政策或通过立法,建立合理、可行和规范的补偿机制。
    补偿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原则:
    (一)政府指导原则。补偿办法的实施涉及农业、土地、水资源、财政、税收等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必须由政府统筹考虑。政府在其中应起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其他各个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政府做好补偿工作。
    (二)与生态功能区脱贫工作相结合原则。生态功能区脱贫与生态资源保护补偿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对生态资源实施可持续的保护。因此,补偿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与山区市县脱贫工作相结合,双方形成相互促进。
    (三)补偿的平等公正原则。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补偿的量应该是一样的,平等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倾斜。
    (四)补偿办法的多途径、多方式原则。补偿办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过程都应避免单一的补偿金形式,力求多途径、多方式,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比如,增加投资改善中部山区脱贫群众的交通、电力、供水、住房等基础环境;追加文教卫方面的投入,提高中部山区市县脱贫群众的文化水平和素质;政策优惠和政策倾斜等。
    (五)补偿的效率性原则。应以在最快的时间内有效地提高中部山区市县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通过补偿金的扶助,帮助山区人民找到一条致富道路为效率标准。这主要为避免中部生态功能区人民对补偿金的长期依赖,丧失自身努力的主观性和能动性。
    (六)有效监督原则。为了保证补偿金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应同时建立监督、审计机制,保障补偿金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使用。
    三、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受益地区用水(含排污)、水电等方面收取生态补偿金。
    (二)省财政和受益地区的财政每年支付定量的生态资源保护补偿金;省扶贫办支付部分扶持资金;省交通、电力、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对中部山区市县应有专项扶持资金。
    (三)我省经济基础薄弱,希望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移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保护我国南海上的绿色健康之岛,建成全国人民的美丽后花园。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关注与建议!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海南省水务局水资源水土保持处,张祥云
    联系电话:6532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