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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尽快妥善解决海南农垦橡胶研究所协议地权属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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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妥善解决海南农垦橡胶研究所协议地权属问题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08〕671号 B
   
    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2065号的答复
   
    唐济民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妥善解决海南农垦橡胶研究所协议地权属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南农垦橡胶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与周边农村的2016.6亩“协议地”,是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80]202号文批转海南岛问题座谈会纪要,解决原定研究所场界不合理、给社队(周边农村)留地过少、社队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等问题,从研究所适当划回给周边农村所有的土地。由于这些土地已被研究所利用并种植橡胶等作物,一时无法交给周边农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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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因此,经文昌县人民政府府批准,1985年5月,双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02号文和中共文昌县委员会(1982)41号文件规定,在充分协商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联营方式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研究所向周边农村提供一定的联营费,研究所继续使用划回给周边农村所有的土地。
    我厅对这些“协议地”的确权工作历来非常重视。2004年10月22日,我厅组织省农垦总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文昌市召开了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议地的土地确权问题,会议要求征求双方处理意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市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作共用宗地确权;共用宗地使用,按原协议继续由研究所经营,支付给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应适当提高。但是,这次会议后,双方一直没有就“协议地”的土地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研究所在更新协议地胶园时,不断受到周边村民的干扰。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厅又于今年6月4日派员与省农垦总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深入研究所,共同研究“协议地”的确权工作。会议根据“协议地”形成的历史背景、相关政策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认为这些“协议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周边农村,研究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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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协议提供合理的联营费;双方应本着尊重历史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争取就土地使用、联营及联营费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正在按照6月4日的会议精神,开展协调工作。我厅将继续指导、帮助文昌市局做好研究所与周边农村协议地的确权,争取早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我厅将及时向您们反馈进展情况。
    谢谢您们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石成功
    联系电话:6523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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