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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我省中部地区农村公路建养情况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8-0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0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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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053号的答复
连式林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省中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我省中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标准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补助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省府办〔82〕号)精神,为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已决定对纳入《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畅工程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对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等6个民族自治县和五指山、屯昌、定安、临高、东方等5个贫困市、县,平均每公里补助33万元,建成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是对文昌、琼海、万宁、澄迈、儋州等5个平原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平均每公里补助30万元,建成水泥混凝土路面。但2006年、2007年已下达计划的水泥路仍按每公里补助(奖励)33万元。三是对海口市、三亚市、农垦、林场每公里增加补助2万元,即平均每公里补助17万元,建成水泥混凝土路面。可见,省政府在制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补助资金政策时,已经考虑到贫困地区和中部山区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补助已经偏高。
    此外,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琼府〔2006〕69号)的文件要求,“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因此,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除部省政策性补助外,缺口部分应由市县负责筹措。
    二、关于提高我省中部贫困山区农村公路养护投资标准问题。
    当前,我省安排于列养农村公路的补助资金为:县道8000元/公里,乡道60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2006年投入2148.47万元、2007年投入3221.08万元、2008年投入3358.47万元。随着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公路将列入管养。根据《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的文件精神,“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并负责确定本地区养护路段、养护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因此,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解决。
    三、关于完善公路养护体制问题。
    去年以来,省公路管理局已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了试点摸索,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我厅将于2008年底全面铺开,建立相对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为全省的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创造条件。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厅 黄文会 6534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