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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农村摩托车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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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摩托车管理的建议
许少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摩托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摩托车管理工作一直是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机动车所有人缺乏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认为新购置的机动车有合格证,能上路行驶,没必要办理上牌手续,因此无牌无证摩托车和无证驾驶摩托车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
    二是安全隐患车辆多。近几年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价格低廉的摩托车在农村受到普遍欢迎。特别是拼装、组装、不法分子盗强的摩托车由于价格低,成为农民购买的代步工具。
    三是各种税费过高。购买一辆摩托车一、两千元,上牌时要交纳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辆强制险等各种费用近千元,一辆摩托车每年使用中还要交各种税费二、三百元,农民认为上牌使用不合算,不上牌反而省钱省事。
    四是警力不足制约管理。近年来农村道路发展较快,交通需求迅速增长,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使偏远农村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近年来交警部门多次开展农村专项整顿无牌无证摩托车专项整治统一行动,但收效仍甚微,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屡禁不止。
    五是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基础薄弱。交警的交通安全宣传很难做到全面铺开,面面俱到,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仅依靠交警的力量进行宣传势单力薄,难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针对农村摩托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去年6月,我厅交警部门实施了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委托各市、县交警部门办理措施,各市县共投入493.6万元经费,新建成了14个符合考试标准的摩托车考场。同时,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发证业务也已顺利延伸到15个市县交警大队。截至目前,共有33752个摩托车驾驶人在本市县考取了驾驶执照,与上年同期19814人相比,增长了70.34%,较好地解决了市、县群众领证办牌难的问题。今年,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将延伸到全省所有市、县交警大队办理。
    近年来,全省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强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一是加强对农村地区和中小学校的宣传。交警部门将历年以来摩托车事故情况和典型摩托车事故制成宣传光盘下发各市、县,在所有学校和村委会进行播放,将摩托车事故的典型案例制成宣传教育展板、光盘或文字材料,结合针对农民、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资料,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或农村、学校广播站,在黄金时段或广播时间进行播发宣传,逐村、逐校上交通安全课,发放宣传资料和展示典型案例。同时,在每个村委会和每所学校建立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栏,在农村和中小学校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农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对摩托车销售场所的宣传。各市、县针对摩托车购买群体的特点,印制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协调经销商在销售场所张贴或发放宣传资料,提示购车者在买车前要申领驾驶证,买车后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驾车要戴安全头盔,不要将车借给无证人驾驶等,以增强购车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加强对驾驶摩托车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宣传。在城区村镇入口、重要农村公路等地,印制固定的永久性的警示宣传标语,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车、无牌无证车和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喷印在围墙上或设置警示标牌,形成公安机关坚决查处摩托车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氛围。
    二、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市、县针对本地摩托车数量的特点,实行逐镇逐村整治的移动式战术,交警、巡警防暴和派出所联合执勤,严格依法查处摩托车通行中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重罚、坚决查处的氛围。
    三、加强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工作。各市、县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深入农村地区上门为群众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车辆年检工作。同时,对查扣的无牌无证车辆,凡有合法手续的,责成车主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放行;对违法行为人无驾驶证的,引导其申领驾驶证后方可放行车辆,提高摩托车登记率和驾驶人驾驶资格考试率。对拼装、报废或无合法手续的摩托车,不得罚款后放行;对拼装或报废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其他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四、整顿摩托车安全头盔销售市场。各市、县公安局主动协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本地区摩托车安全头盔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活动,查处销售不合格头盔的商家,收缴不合格头盔,堵住不合格头盔进入市场的源头。同时,及时向社会通报清理整顿情况,引导摩托车驾驶人和车主购买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头盔。
    五、加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凡发生摩托车事故致3人以上死亡的,交警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局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从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资格和交警部门路面勤务、落实整治工作措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倒查。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或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感谢您对全省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此复。
   
   
    二○○八年六月二日
   
   
   
   
   
   
   
   
   
   
   
    联系单位: 省公安厅
    联 系 人: 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 2670
    抄 送: 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