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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正确使用西线高速公路电子眼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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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正确使用西线高速公路电子眼的建议
王春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正确使用西线高速公路电子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速公路限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但同时还规定“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速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由于我省高速公路最高设计时速为100公里/小时,因此,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上设置了限速标志,明确了高速公路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就此问题,我厅已先后两次去函省交通厅进行协调。因此,建议您也向交通部门提出,如交通部门更改后,我们将立即更改限速起拍值。
    二、关于高速公路电子眼处罚问题
    设置高速公路电子眼实施对高速公路交通的监控,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也是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水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交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应超速行驶,做到“人人守法有法必依”。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每套电子监控设备必须向社会公众明示,所以“隐蔽执法”、不公示的提法也是不存在的。按照现行交通违法处罚规费管理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行政监控执罚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列为升税费收入管理,不存在私自截留保障本部门利益的问题。因此,您提出的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电子眼为处罚创收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解。谢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此复。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 省公安厅
    联 系 人: 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 2670
    抄 送: 省人大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