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理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要求建设我县沿海地区昌化江跨县大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琼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商有关市、县政府拟定,报省政府批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对您提出的昌化江跨县大桥项目的建议,因你县未报我厅列入“十一五”规划,建议你县政府抓紧做好项目储备,待条件成熟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
感谢您对我省公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厅 黄文会 65343827